关于《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质量,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优化创新生态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我们启动了《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工作。现将《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1月2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在信封上注明“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收 信 人: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电话:010-88581091。
附件: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激励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促进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强国强军目标实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奖;
(四)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坚持“物质利益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禁止可能影响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国防建设中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国防科技进步和维护国家安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包括: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国防相关学科、领域或者某个研究方向,长期合作开展基础性和前沿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以下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仅包含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奖。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奖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由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奖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员会”)构成。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的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委员会初评结果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初评委员会主任、知名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初评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初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为涉密人员,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四章 提名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团队由下列组织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三)承担军工任务的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
(五)经国防科工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规则提名,按规定格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规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提名。已提名国家级或者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团队,不得再提名国防科学技术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提名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应由提名者进行审查,汇总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自主可控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成果转化运用价值。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奖按下列评审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团队建设水平;
(二)创新能力;
(三)学术影响与国防贡献;
(四)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七条 提名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团队,经形式审查后,项目和团队划分到相应的初评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八条 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二十九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和团队进行评审后,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有关情况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和团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制度。国防科工局负责建立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独立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和创新团队,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经批准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参评项目完成人和团队成员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回避。
第三十五条 奖金应按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或者团队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获奖者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和个人,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或者无法与异议人取得联系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九条 提名者负责处理所提名的项目或者团队提出的异议;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提名者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的异议。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取消相关候选者的参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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