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论文数量的硬性要求,依据何在,是否合规?
中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授予,往往有硬性的指标要求,如发表SCI论文多少篇,一区二区多少篇,核心期刊多少篇,诸如此类。在国家破四唯的大趋势下,这类规定何去何从,其依据和法理何在,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最近的一则法律案例,更凸显出澄清这些疑问的迫切性。如果各大专院校不及时出台新的政策,恐怕日后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
据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柴丽杰行政诉讼上海大学一案作出裁决。柴丽杰毕业已逾一年,依然未能获得博士学位,因此将上海大学告上法庭。虽然他博士论文答辩顺利通过,但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因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未能达到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要求,属于“科研不达标”,要求他暂缓申请博士学位。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法院判定,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方式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可以看出,这个判决避实就虚,依据程序正义作出判决,而未对问题实质做出裁决,即对于柴丽杰提出的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无独有偶,几年前北大博士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裁定北大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前,未能履行正当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那么,大学和研究所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呢?现在看起来,这至少是违背国家破四唯的要求的。教育部新闻办在微言教育公众号对如何如何破除高校论文“SCI至上”做了权威解读,明确了科学设置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即引导学校结合学科特点合理设置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不宜将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
显然,各个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推行的将发表论文数量指标作学位授予的硬性条件,与国家破四唯的政策是相左的,需要尽快澄清。不然很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将面临学位授予条件的不确定因素,大家还是需要为学位而凑论文数量,而各个院校也会面临更多的行政诉讼风险。
您的学校是如何规定的呢,不妨留言与大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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