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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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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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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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3名院士或者5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二、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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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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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实施动态调整。
三、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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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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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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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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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按照2023年度国家科技奖提名与申报受理情况,单位提名国家科技奖项目情况如下(注:下表统计,不含专用项目,不含未通过形审项目,不含有提名资格但未执行提名任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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