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财政局等五部门发文开展青年科研人员减负行动,行动内容包括挑大梁、增机会、减考核、报时间、强身心五个方面。
政策亮点包括: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提高到20%;
扩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规模,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和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对新入科研岗位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给予不少于5年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
推动科研单位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
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避免仅以有署名的成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避免简单强调成果转化数量、金额;
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
同时,文件中指出要求各级单位12月底前明确措施办法,明年6月底前落地实施。自文件发布以来已有部分省市已针对青年科研人员发布减负运动实施方案或征求意见:
湖南省科技厅9月28日印发《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政策亮点包括: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提高到20%;
本省直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推动科研单位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
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
政策原文如下:
各市州科技局、教育(体)局、财政局,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方案》(国科发政〔2018〕295号)(简称“减负行动1.0”)、《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简称“减负行动2.0”)和《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各项激励创新政策落实落地,现就在全省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2018年以来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七项行动,组织实施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四项行动,省委省政府坚持以改革促创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有关政策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轻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科研人员负担的重要性,围绕推动改革和政策落地见效,坚持聚焦突出问题、自我革命,坚持解剖麻雀、集中治理,坚持小切口、大成效,紧扣主题、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协同、上下联动,持续深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七项行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四项行动、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五项行动,切实提高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1.进一步完善减表行动。统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数据与科技统计工作,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取消财务验收。不断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和专家库的服务功能,加大共享基础数据信息力度,进一步减少科研人员填报工作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财务报销管理行动。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在新立项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类、湖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类项目中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高校、院所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3.增强监督合力行动。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探索实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过程检查和评估评价。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对照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快推进精简牌子行动。在重点、前沿、交叉及新兴学科领域加大前瞻性、系统性布局。对照科技部做法实行“五个一批”,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省级创新平台进行优化,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提升建设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全面推进破“四唯”行动。持续加大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奖励等科技评价活动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的清理力度,加快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深化科技评价改革,优化学科、学校评估体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6.有效推进精简帽子行动。落实省委人才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抓好各类人才计划整合优化工作;深化人才评价改革,清理规范科技评价活动中人才“帽子”作为评审评价指标的使用、人才“帽子”与薪酬、职称评定等物质利益直接挂钩问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积极推进信息共享行动。坚持保障安全和促进发展相统一,加快推进“科技云”平台建设,推进科技数据规范化治理和应用,更大力度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不断拓展开放内容和对象范围。(省科技厅牵头负责)1.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高校开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支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尽职免责细化负面清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科研人员保障激励行动。进一步落实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分类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酬金提取等政策。加强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科技创新政策宣传与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推动项目承担单位针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建立健全与之相匹配的劳务费和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高校和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3.新型研发机构服务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力度,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支持引导其完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用足用好管理自主权;鼓励其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和研发任务,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进一步优化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成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协会,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推动地方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从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人才团队等方面加强专题研究,给予更多针对性的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牵头负责)4.科技政策宣传行动。进一步加强科技政策宣传力度,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不同创新主体的政策需求,组织编印精细化个性化科技政策汇编,提高科技政策宣传精准度。加强部门协同,以科技体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建立常态化政策宣传机制,丰富科技政策宣传解读、专家采访、案例解析、经验总结、典型推广等工作方式,加大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力度。(省科技厅牵头负责)1.挑大梁。省级重点研发计划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提高到20%。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在“冷门”领域、交叉学科和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方向长期积累、持续研究。开展基础研究人才专项试点工作,长期稳定支持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增机会。省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和中央直属、本省直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科研的支持力度,减轻项目申报负担。稳步加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地方、科研单位为青年科研人员搭建交流平台,组织跨区域、跨学科、跨单位青年科学家论坛、学术沙龙等青年交流活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3.减考核。完善科研项目对青年科学家的考核评价方式,精简过程检查报告数量和篇幅要求,项目执行期满后提交综合绩效评价和科技报告。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建立尽职免予追责机制。推动科研单位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在科研相关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对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科研工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成效等情况均作为贡献予以认可,避免仅以有署名的成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避免简单强调成果转化数量、金额。(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4.保时间。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不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非因专业性、政策性业务必需,原则上不借调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科研人员,确需借调的不安排青年科研人员从事一般行政事务性工作。推动科研单位建立“信息只填一次”机制,建立统一的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解决青年科研人员多头、临时、重复提交科研成果信息等问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5.强身心。组织开展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专训班,并建立常态化机制;推动科研单位面向博士、博士后开展科研职业生涯启蒙培训,配备高水平科研、创业导师,让青年科研人员少走弯路。对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进行摸底,形成人才清单,提供相关保健服务。定期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疏导,关心、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心理焦虑。推动科研单位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每天运动1小时”活动,积极配备相应的活动场地和条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继续推进专项行动。2022年10月底前,广泛部署动员,摸排情况,找准卡点堵点;2022年12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完成各自层面的措施办法制修订工作;2023年6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开展实施,减负行动全面落地见效。1.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减负行动1.0”和“减负行动2.0”的经验做法,按照《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抓紧健全内部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切实抓好工作落实。2.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沟通配合,做细做实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行动部署,放出活力,提高效率。3.强化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辅导,及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专项行动成果制度化。对于专项行动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
江西省科技厅11月2日印发《江西省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政策亮点包括:
5年内,省重点研发计划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20%以上,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20%以上;
省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研发经费中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
推动科研单位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中由青年科学家承担的项目,精简过程检查报告数量和篇幅要求,进一步明确年度报告、总结报告、科技报告等各类报告内容,在保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等重要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合并重复、交叉内容,中期检查年和结题年不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政策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精神,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通过组织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五项行动(简称“减负行动3.0”),解决青年科研人员面临的崭露头角机会少、成长通道窄、评价考核频繁、事务性负担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青年科研人员的科研环境,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充分激发青年创新潜能与活力。1.挑大梁。在省重点研发计划类别探索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45岁以下的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提高青年人才担任省级重大科技研发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平台基地等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5年内,省重点研发计划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20%以上,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20%以上。明确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人才项目新立项项目负责人中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60%。围绕重点产业需求,采取按方向选人、按人定项目模式,遴选若干名35岁以下优秀青年科研人员承担5年左右的长期项目,强化全过程跟踪评估,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和择优滚动支持机制。(部门分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增机会。省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研发经费中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减轻项目申报负担。在省属科研院试行基础研究和人才类科研经费稳定支持试点,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对进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评审未获立项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在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相关项目时以直接委托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生涯规划起步阶段的青年科研人员,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建立小额度、广覆盖、长周期、重过程的科研经费资助体系,对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设立青年科学家等岗位并给予优待。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立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处于孕哺期的女性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有关部门、地方、科研单位组织开展“创新江西 对话未来”等跨单位、跨学科、跨区域的青年科研人员交流活动,鼓励40岁以下优秀青年科研人员担纲主讲。(部门分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3.减考核。完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科技研发专项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考核评价方式,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建立尽职免予追责机制,建立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落实江西省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清单工作指引,有序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实施范围。科学设置人才评价周期,推动科研单位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建立绩效与聘期考核挂钩机制,在科研相关绩效考核评价中,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探索科研积分制,对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科研工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成效等情况均作为贡献予以认可并积分,避免简单强调署名单位排序、成果署名作者排序和成果转化数量、金额。省级重点研发计划中由青年科学家承担的项目,精简过程检查报告数量和篇幅要求,进一步明确年度报告、总结报告、科技报告等各类报告内容,在保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等重要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合并重复、交叉内容,中期检查年和结题年不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试点成熟后在重点研发计划各类项目中推广。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不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部门分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保时间。建立让青年专职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减少非必要的学校、专业、学科、实验室检查,减少填写非必要的检查、调研、摸底报告,将青年科研人员从不必要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原则上不借调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科研人员。不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减少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压实项目主体责任,规范完善报账流程,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全面负责,简化审批流程和签字环节。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探索科研助理派遣制,鼓励高校(部门)、科研团队和课题组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科研助理。鼓励高校(部门)、科研院所探索设立科研公共服务助理岗,重点服务项目经费有限的青年教师。(部门分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5.强身心。推动科研单位面向博士、博士后开展科研职业生涯启蒙培训,配备高水平科研、创业导师,让青年科研人员少走弯路。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人文关怀,定期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并建立常态化的心理疏导服务机制。关心解决青年科研人员子女入学难、配偶异地等问题,关心未婚青年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未婚青年科研人员联谊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并配备相应的活动场地和条件。(部门分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1.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行动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牵头任务,形成科技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协同支持、省市县集成联动的工作体系。2.细化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各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2023年1月底前,对照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2023年3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开展实施。2023年12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取得显著效果,形成一批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3.强化跟踪问效。省科技厅总体负责专项行动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工作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行动完成后,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实效评估。
海南省科技厅11月17日发布关于征求 《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政策亮点包括:
从2023年开始,省重点研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为项目负责人的立项占比分别不低于40%,45岁以下青年人才为项目负责人的立项占比分别不低于50%;
“十四·五”末,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固定人员中45岁以下青年人才的占比不低于50%;平台开放课题50%以上由45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
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用于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占比不低于50%。
政策原文如下: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教育局、财政局,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要求,进一步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各项激励政策落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在全省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减负行动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省委、省政府不断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轻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科研人员负担的重要性,围绕推动改革和政策落地见效,坚持问题导向和集中治理,紧扣主题、突出重点,深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切实提高广大科研人员的“幸福感”。
二、深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
(一)支持青年人才领衔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深化“揭榜挂帅”、“赛马”制科研项目等制度,支持青年人才参与“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大幅度提升青年人才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的比例。从2023年开始,省重点研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为项目负责人的立项占比分别不低于40%,45岁以下青年人才为项目负责人的立项占比分别不低于50%。(省科技厅)
(二)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集聚青年人才。鼓励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院士创新平台等研发支撑平台,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等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青年人才研发创业挑大梁、当主角的机会。“十四·五”末,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固定人员中45岁以下青年人才的占比不低于50%;平台开放课题50%以上由45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省科技厅)
(三)建立青年科研人员稳定支持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用于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占比不低于50%,同时探索实施长期滚动支持机制。在省科技人才专项中设立青年人才发展项目,择优支持一批优秀青年人才科研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保障青年人才科研时间。确保青年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积极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科研助理岗位,“十四·五”末确保每个项目都有科研助理。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每天运动1小时”活动,各单位积极配备相应的活动场地和条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五)优化科研经费管理行动。2023年开始,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落实经费包干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选择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作为试点,取消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承诺项目经费没有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情况下,据实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对经费决算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技术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收回项目结余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七)发挥科研经费激励作用。落实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政策,绩效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进一步落实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分类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酬金提取等政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八)推进科研财务信息化建设。在科研项目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实现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到款、上账、预算调整、预约报销、经费使用情况查询、电子档案查询、项目支出决算报表等业务网上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提高科研服务效率。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逐步实现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数字化、无纸化,减轻青年科研人员报销负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科院)
(九)加快推进精简牌子行动。通过“撤销、整合、新建”等方式对省级创新平台进行重组优化,加大在重点、前沿、交叉及新兴学科领域前瞻性、系统性布局。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避免重复建设,不断巩固提升建设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全面推进破“四唯”行动。持续加大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奖励等科技评价活动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的清理力度,加快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深化科技评价改革,优化学科、学校评估体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校、科研院所)
(十一)有效推进“精简帽子”行动。落实省委人才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抓好各类人才计划整合优化工作;深化人才评价改革,清理规范科技评价活动中人才“帽子”作为评审评价指标的使用、人才“帽子”与薪酬、职称评定等物质利益直接挂钩问题。(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二)科技政策宣传行动。进一步加强科技政策宣传力度,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不同创新主体的政策需求,组织编印科技政策汇编,提高科技政策宣传精准度。加强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科技创新政策宣传与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省科技厅)
(十三)完善科研人员考核机制。探索实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过程检查和评估评价。项目执行期满后提交综合绩效评价和科技报告。推动科研单位对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在科研相关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避免仅以有署名的成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避免简单强调成果转化数量、金额。(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校、科研院所)
(十四)增强监督合力行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有关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23年6月30日前出台符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推动政策落地,把专项行动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配合协调,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牵头任务,做细做实相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行动部署,释放青年科研人员活力和创造力,形成科技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协同支持的工作体系。
(三)落实跟踪问效。各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各单位要建立沟通反馈渠道,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动专项行动成果制度化,行动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4日
江苏省科技厅11月29日印发《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政策亮点包括:
省自然科学基年度经费原则上60%以上用于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项目,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完善项目考核评价方式,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省科技计划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政策原文如下:
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科发政〔 2022 〕 214号 ) 要求 ,现就在全省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 (简称“减负行动3.0”) 通知如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减负行动3.0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聚焦广大青年科研人员的紧迫需求,坚持减负与激励并重、授权与服务并举,持续深化拓展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挑大梁 、当主角,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质量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减负行动前期已推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各项举措,转为常态化机制持续推进,不再纳入此次专项行动范围。2022年12月底前,省级层面完成措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2023年3月底前,各地、各单位完成各自措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2023年6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开展实施 ,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全面贯彻、有效落实。1. 更大力度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担纲领衔 。鼓励更多青年科研人员牵头申报项 目,省重点研发计划40周岁以下(含) 青年人 才担任项目 (课题) 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基础科学前沿,省自然科学基金每年支持1000名左右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省高校基础科学 ( 自然科学) 研究项目每年立项800项左右 ,主要面向35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申报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2. 更大力度鼓励青年科研人员脱颖而出 。省自然科学基金年度经费原则上60%以上用于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项目。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精简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其中在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和外专百人计划项目中探索实行经费包干制,赋予青年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推动有条件的省属高校院所设立单位内部职业早期青年人才培养专项,对新入科研岗位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给予稳定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支持设立博士后创新研究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省属高校院所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推动省属高校院所积极搭建青年科研人员交流平台,广泛开展跨区域、跨学科、跨单位的青年科学家论坛 、学术沙龙等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氛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省属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3. 更大力度改革青年科研人员考评机制。完善项目考核评价方式,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省科技计划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勇闯科研“无人区”,心无旁骛的做好研究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引进培养情况评分权重。推动省属高校院所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省属高校院所在科研相关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省属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4. 更大力度完善青年科研人员服务保障 。鼓励省属高校院所依托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力度,积极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为科研团队提供专业化辅助服务。优化升级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在线申报、在线评审、在线管理一站式全流程管理。推动省属高校院所建立统一的内部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科研信息共享。(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省属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5. 更大力度优化青年科研人员成长环境。推动省属高校院所组织开展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专训班,引导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组织推荐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出国(境)培训,帮助青年科研人员拓展国际视野 。鼓励省属高校院所面向博士、博士后开展科研职业生涯启蒙培训,配备高水平科研、创业导师,加强科研指导。推动有条件的省属高校院所面向青年科研人员加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每天运动1小时”活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省属高校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1. 强化统筹协调。省科技、财政、教育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行动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牵头任务。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沟通配合,做细做实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行动部署。2. 强化责任落实。各省属高校院所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3. 强化跟踪问效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辅导和工作情况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发现典型案例,行动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浙江省科技厅12月1日发布《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亮点包括:
2023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承担项目比例提高到29%;
明确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支持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50%;
2023年底前,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集聚青年人才超3000名,自主立项课题50%以上由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
引导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对新入岗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提供不少于5年非竞争性经费,公办高校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50%以上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青年科研人员;
对青年科研人员重点推行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
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于重点攻关项目定期开展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政策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发展,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拓展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减负与服务并行、授权与免责并举,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挑大梁、当主角、显身手,加快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为我省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强劲支撑。(二)主要目标。年底前,省级层面完成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扩面、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各地方、各单位要完成各自层面措施办法制修订工作,推进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深入实施,减负行动全面落实;2023年12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取得显著效果,形成一批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行动内容
(一)构建青年人才担纲领衔的支持机制
1.支持青年人才牵头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深化“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支持青年人才参与“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023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承担项目比例提高到29%。建立青年科技人才“白名单”制度,探索对高质量完成目标、绩效突出的科研团队采取滚动支持机制,经费使用可实行包干制。(省科技厅)2.加大省重点人才工程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培养支持力度,明确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支持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50%。建立阶梯式支持机制,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青年人才,可申请追加支持。(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3.支持重大创新平台集聚青年人才。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战略平台为青年人才创造挑大梁、当主角的机会,2023年底前,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集聚青年人才超3000名,自主立项课题50%以上由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启动“百院千企引万才”行动,加大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的发现引育力度。(省科技厅、省科协)
(二)完善有利于青年科研人员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
4.建立青年科研人员稳定支持机制。实施万名博士集聚行动,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引导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对新入岗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提供不少于5年非竞争性经费,公办高校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50%以上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青年科研人员。稳步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探索项目中青年专项的资助比重。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青年人才500名以上,力争超过50%的基金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5.扩大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设立青年科学家、特别研究等岗位,在科研条件、收入待遇、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建立科研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和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情况下,科研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可自主确定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022年底前,遴选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试点。(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6.保障青年人才科研时间。推行“无会日”,不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工资、社保可由结余经费及项目劳务费支付,2022年底吸纳高校毕业生7000名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每天运动1小时”活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7.加强青年科研人员培育平台建设。实施院士结对培养青年英才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千博助千企”专项行动。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并在理事会中吸收一定比例的青年科技人才。高水平举办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拓宽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加强青年科研人员作风学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建立符合青年科研人员发展规律的评价机制
8.完善青年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科学设置评价周期,对青年科研人员重点推行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在研项目可延期结题。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避免简单强调署名单位排序、成果署名作者排序、成果转化数量和金额。(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9.深化推进青年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事业性质的科研单位,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建立健全能让青年科研人员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对企业科研人员,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健全适应企业和行业特点的评价体系。按照“成熟一个,授权一个”原则,2022年底前,遴选若干有条件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开展科研系列职称自主评聘试点。(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10.减少科研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于重点攻关项目定期开展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健全充分释放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激励机制
11.发挥科研经费激励作用。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提高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和效能,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将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60%,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深化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实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一体化“包干”。(省财政厅、省科技厅)12.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机制。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强化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在薪酬待遇、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广股(期)权激励、项目分红等企业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五)以数字化改革推动科研放权赋能
13.推动科研管理全流程数字化。建设“科技大脑”能力中心,全程智能推送申报、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等科技信息,整合简化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材料,避免基本信息、任务目标等报表重复填报,实现科研项目全周期“最多填一次”。减轻青年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推广使用电子印章,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14.以重大应用场景赋能青年人才。构建“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创新范式,迭代升级“科技攻关在线”“科技成果转化在线”“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浙里大仪共享在线”等重大应用,加强与“浙里人才之家”基础数据贯通,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报告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智能精准配置,更好服务青年科研人员。(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15.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迭代科技成果转化在线“安心屋”应用场景,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免除科研人员“不愿转、不敢转”的后顾之忧。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建立尽职免予追责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等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行动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牵头任务,形成各部门协同支持、省市县集成联动的工作体系。(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压实领导责任,健全制度机制,细化任务分解、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专项行动要求落到实处。(三)强化跟踪问效。加强落实情况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扎实落地。行动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厦门市科技局11月25日发布《关于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亮点包括: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45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占总体项目的比例提高到25%,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金)负责人中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在新批准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中增设副主任等岗位,尽量由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担任;
对青年科研人员承担的财政资金30万元(含)以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免予监督检查;对青年科研人员承担的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检查与中期评估合并进行;
减少青年科研人员出席与本专业无关的一般性会议;确需参加的会议,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尽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政策原文如下: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落实行动若干措施,通知如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减负行动3.0)作为推动政策扎实落地的重要抓手,坚持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持续深化拓展科研领域“放管服”工作,坚持聚焦痛点、精准施策,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面临的崭露头角机会少、成长通道窄、评价考核频繁、事务性负担重等突出问题,推动行动落地、完善制度,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45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占总体项目的比例提高到25%;鼓励扩大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家作为负责人的比例。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金)负责人中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50%。(牵头处室:资配处;配合处室:高新处、社会处、创新处、成果处)2.培育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鼓励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申报加入科技专家库;各单位应聘用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参与各类科技咨询、评价活动,提高青年人才的参与比例。在新批准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中增设副主任等岗位,尽量由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担任。(牵头处室:资配处;配合处室:创新处、人才处)3.稳步增加青年项目资助力度,鼓励在厦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安排一定的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用于支持本单位青年科研人员开展自由探索、基础研究等科研活动。(责任单位: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4.创新由青年科研人员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考核评价方式,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实行尽职免责;对青年科研人员承担的财政资金30万元(含)以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免予监督检查;对青年科研人员承担的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检查与中期评估合并进行。(牵头处室:创新处;配合处室:资配处、高新处、社会处、成果处)5.鼓励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减少对青年科研人员的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探索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期考核评价,对于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的青年科研人员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6.精简预算科目,对基础研究类、人才类项目以及资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经费“包干制”;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自审提醒机制,帮助青年科研人员提升申报效率和质量;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置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计入项目劳务费,将青年科研人员从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牵头处室:资配处;配合处室:社会处、高新处、创新处、成果处)7.减少青年科研人员出席与本专业无关的一般性会议;确需参加的会议,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尽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责任单位: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8.鼓励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优势,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每天运动1小时”活动,配备健身、运动等活动场所和条件。(责任单位: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9.鼓励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青年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定期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课程培训等活动,关心、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心理焦虑。(责任单位: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在2022年12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完成各自层面的措施办法修订工作;2023年6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实施,减负行动全面落地见效。在厦高校、科研院所是减负行动3.0落实见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行动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采取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把行动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