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相关部委及部分省市发布了这些政策
2021-11-12 13:39:41 作者:锐动源 来源:锐动源 分享至:

 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从7方面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为贯彻落实32号文,相关部委及北京、云南、河北、黑龙江、海南、贵州6个省市发布相关政策文件。

以下为国务院办公厅及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2.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0号)

4.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8号

5.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教〔2021〕173号

6. 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编报和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金财函〔2021〕23号

8. 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教〔2021〕203号

9. 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教〔2021〕262号

10. 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237号

以下为部分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01  北京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科文〔2021〕1822号

市属各单位(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各区财政局、科委:

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确定并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安排的法人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等科研项目(课题)。

本办法规范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境外法人单位承担并实行项目制管理的科技创新项目,另行制定经费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工作任务类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明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制定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审批项目(课题)重大预算调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制定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负责审批项目(课题)重大预算调整。组织项目(课题)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汇总审核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监督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市财政局审批。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对项目(课题)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七条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课题)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制定或完善与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资金等,并接受内部监督。

(六)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的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课题)经费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对项目(课题)所需成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探索开展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支出范围及标准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结合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项目(课题)组织过程中予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事前直接补助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纳入“包干制”改革试点的科研项目,依据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课题)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课题)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咨询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是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原则

1.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预算编制,无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2.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与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明细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1.设备费: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市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履行查重评议程序。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2.业务费:

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课题)的任务目标,列支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

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咨询支出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3.劳务费: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4.间接费用:

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具体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项目(课题)组织过程中予以明确。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规范使用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向项目(课题)组内部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在单位内部公示。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与方案论证

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专家组必须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项目(课题)应按要求参加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

(一)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

(二)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对实施“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课题),完成关键节点绩效目标后拨付下一阶段款项。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和内控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2.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课题)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三)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七)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无纸化。

(八)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九)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调整、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属于重大预算调整,应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市财政局批准。

(二)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每年年底或验收(结题)时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据实核准设备费调整。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课题)经费中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结余资金使用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挂钩。对于按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课题)验收情况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一)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课题)立项及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新规定,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强化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清理修订与本办法不符的内部规定或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同时废止。2021年10月1日前验收(结题)的项目(课题)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1年10月1日后验收(结题)的项目(课题)可适用本办法;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

02  云南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业务费。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或社团组织。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等为辅进行分配,采用前资助、后补助、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方式。后补助资金由本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支出。对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等项目采取经费包干制,依据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面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做好项目资金整体调度;

(二)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适时组织实施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范项目立项流程和审批程序,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项目库,执行已批复预算,并按规范组织公开工作;

(三)强化项目跟踪管理,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配合做好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完善与项目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配套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指导和监督项目参加单位规范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

(四)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资金等,并接受内部监督。

(六)改革和完善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解决报销繁和报销难问题。积极推行项目经费数字化、无纸化报销,进一步提高报账效率。

(七)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落实32号文第一条】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机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科研经费中列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落实32号文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辅助条件及管理费用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试行项目工资制,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所需费用可从间接费中列支,按照一项一议原则确定间接费比例。【落实32号文第十条】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落实32号文第七条】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科技管理业务费是指科技部门开展与实施项目相关的研究、论证、招标、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监督、检查、培训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科技管理业务费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来源分别编列。项目绩效目标包含产出、效益、满意度三类三级指标,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应尽量细化、量化、可衡量,便于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参加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落实32号文第一条】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预算编制时应提供各项分项费用预算,说明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只需编制简要的预算说明。【落实32号文第一条】

第十九条  按固定金额补助项目不需编制预算,不开展预算评审。实行经费包干制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可不编制预算。探索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落实32号文第三条】。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评审,与项目技术评审“三和一”组织。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落实32号文第一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评审等四个部分的内容,绩效目标评审低于规定分数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参考预算评审结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确定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省科技厅(或其授权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含预算)。项目合同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含预算)应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正式函报省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省财政厅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额度下达,由省科技厅转拨的非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下达额度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落实32号文第五条】

第二十四条  在指标下达环节,简化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经济分类科目填报,在资金使用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需要在款级科目之间进行指标额度调剂,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参加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课题)参加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照用款计划进度安排拨付金额,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落实32号文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  设备采购。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省财政厅要加快审批流程,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落实32号文第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落实32号文第七条】。项目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落实32号文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具体说明理由报单位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预算调剂。项目资金总预算变化、承担单位变更报省科技厅审批,其他经费调剂审批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除有特殊规定外,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落实32号文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加快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考核不做硬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  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内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项目终止实施、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落实32号文第六条】

第六章 项目经费决算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参加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组织开展结题审计或按要求如实编制资金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省财政支持经费达到限额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和抽查。包干制、揭榜制以及省财政支持经费在限额以下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由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作为结题依据,不进行结题审计。【落实32号文第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绩效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每年选取一定量的项目对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八)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九条  强化对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惩戒。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完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正负面清单,明确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落实32号文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项目上年度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9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20〕5号)同时废止。新旧办法衔接要求:本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新立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

附件:

1.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明    

2.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提纲    

3.配套资金承诺书(范本)

附件1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明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机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报销。项目承担单位制订的管理办法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作为审计、财务评审或检查的依据。

(2)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预算。

(3)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费用。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相关支出。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重大项目实施确实需要安排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可在该科目中编列。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等可在该科目中列支。其他支出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额的10%。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编制外聘用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工资制、年薪制及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及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1)会议形式(含网络视频会议)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的条件为:由两院院士主持,邀请省内外全国知名专家人数占出席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咨询活动,全部专家可按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发放。

(2)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除按照会议形式咨询的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外,同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3)通讯形式(信涵、邮件)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150元(税后)。

(4)网络形式(系统中)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3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03  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方式
 

(三)简化经费拨付程序。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和流程,对经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资金,允许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程序直接拨付至非本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需调增单位资金收支预算的,省财政厅按规定同步办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手续,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五)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七)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完善科研人员奖励激励机制
 

(八)落实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在部分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所需资金从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解决。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九)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单位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畅通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绿色通道”
 

(十一)改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验收评价有关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创新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
 

(十四)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允许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省级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中推行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省级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试行财政稳定支持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其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技创新基金使用。整合河北省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河北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省自然科学基金与高校、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围绕我省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吸引全省优势科研力量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七、改进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管理
 

(十七)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改进财务报销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创新财务报销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简化科研绩效管理流程。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绩效管理流程,精简绩效管理环节,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对科研项目的绩效目标指标制定、执行监控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能通过网上开展的通过网上开展,能统筹推进的统筹推进,切实提高绩效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工作负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九、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十三)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摆上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等管理办法,清理、修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规定。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要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督促指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优化本地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04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监管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支撑龙江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措施如下: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人才类项目,实行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领域,科研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渠道和拨付机制
 

(四)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科技创新创业特点,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等负责落实)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分批次拨款项目的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研究确定,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将影响后期相关项目支持。(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八)调整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意见》(黑政办发〔2018〕62号)要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给予倾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量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单位对急需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实际需要,对科研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领域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差旅费和住宿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择机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择评审专家,并执行相关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单位内部会商机制,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计划一同上报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后实施;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进行查重,避免重复购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八)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和项目结题审计等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失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及验收指南。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相关“负面清单” ,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帮助科研人员了解法律红线和法规底线。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制定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明确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及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省级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

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总的原则,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具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号)执行。

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按照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05  海南

 

 

 

 

 

 

 

 

 

 

 

 

 

 


06  贵州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21〕15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自主权、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为科研人员减负,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黔科通〔2020〕63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支持我省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建设及科技人才团队培养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依托单位要强化和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财政厅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可能,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负责审核省科技厅报送的年度预算、决算和绩效目标。

(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预算申报和评审,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报专项资金决算。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按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依托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三)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的支持对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科技贷款风险池、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等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板块整体技术进步。

(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强化能力保障,优化功能布局,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乡村振兴,提高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专项科技工作。

(七)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决定要开展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前补助、后补助、包干制、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省科研事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资金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预算调剂程序管理和使用。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项目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资金,按照股权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八条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及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2.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3.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6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5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40%。

第九条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经费开支范围参照第八条执行。

(一)先备案后补助

单位围绕我省发展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预期成果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向省科技厅备案的,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二)后审查后补助

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政策文件约定的标准,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三)科技服务后补助

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经绩效考核后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第十条 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有关物耗和管理费用,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按照股权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的5%以内。计划管理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督查、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

(二)科技创新统计、调查、监测、规划。

(三)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及计划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培训、调研。

(五)科技企业的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科技创新宣传。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运维。

(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服务采购。

(十)根据科技部、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需要开展的其他科技专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列支标准及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包含: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对象:省科技厅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对象应是省科技厅专家库中入库专家;项目依托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对象由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单位的规定和流程选择精通、熟悉项目内容和领域的相关专家。省科技厅机关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领取咨询费。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四)专家咨询费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五)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通讯、网评四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1.会议形式,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会期半天的,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本条第(四)款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二天按本条第(四)款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50%执行。

2.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会议组织形式的标准执行。

3.通讯形式,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次计算,每次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20%-50%执行,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专家实际工作量确定。

4.网评方式,是指专家通过远程在线登录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中对相关项目进行在线评审。对于网评方式,应根据专家实际评审的项目数量和项目资料的数量,合理测算专家的工作量,折算为相应的天数后,按会议形式的标准执行。

(六)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专家咨询费发放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支付审核机制,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处理。

(九)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资助资金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列支,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通过组织有关专家、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等方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科目调剂。项目依托单位应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经项目依托单位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

(二)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的,可在间接费用范围内自行进行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依托单位内部公开。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拨款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科技厅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不纳入部门预算执行考核。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依托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依托单位使用。项目依托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未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按项目终止处置。支持经费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验收时专家组应包含一名以上财务专家,且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国拨资金的支出情况及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的第三方机构,不再进行名录管理,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开展项目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财政。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资金来源。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整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时,根据需要,在省科技厅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依托单位要增强绩效意识,按照要求,认真履行项目绩效管理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抓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环节的工作落实,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管理环节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三十七条《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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