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该不该有“科研型教授”?
2019-08-28 10:14:37 作者:郭英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来源:科学网 分享至:

教授就是教授,教学与科研是其义务,也是其工作职责所在。


无论“教学型教授”还是“科研型教授”,这样的分类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考虑可以理解,但从长远来看,并无太大必要。


与“教学型教授”相类似,“科研型教授”也是近年来在高校中较为流行的一种高级职称类型,主要偏重于科学研究而不从事教学。


最近,国内有关“教学型教授”成了媒体关注的热点与焦点,由此引申出对教师职责、教学评估以及职称评审制度的反省与审视,我认为这很有必要也十分有益。


但与此同时,我认为还应该讨论的一个问题是,高校中该不该有“科研型教授”。


我个人观点是,教授就是教授,不必再做过多的分类。


如果承认大学教授是一个从事教学、科研和在校内外从事社会服务的工作,那么,高校中就既不应该出现“教学型教授”,也不应出现专事科学研究的“科研型教授”。


在这里,我想对比国内的“科研型教授”与美国高校中相似的设置“研究教授”,以此说明何以不必有“教学型”与“科研型”分类的缘由。

 


 

何谓“科研型教授”


众所周知,我国的教师职称系列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


但很多高校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又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做了类型分类,分别为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


我们就以某高校为例来谈谈这些分类(这样的分类在全国大同小异)。


这三者的定位与区别大致如下:


●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教学、专业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师岗位;


● “教学为主型”岗位是指主要从事公共课或通识课、实验课、对外汉语教育课程、成人教育课程教学的教师岗位,以及经学校批准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要职责的其他教师岗位;


● “科研为主型”岗位指在校属跨院(系)研究机构、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单位中设置的以承担科学研究任务为主的教师岗位。


美国高校教授类型


美国高校有着复杂多变的职称名称,今天主要谈谈专事教学的教师与专门从事科研的教师。


在一些高校中,会有专注于本科课程教学的个人而不从事研究,他们可能也被人称为“教授”,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教授”。


一般来说,“讲师”(Lecturer)或者“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就是通用的称号。


“讲师”既有全职,也有兼职职位,但通常都不涉及任期,也没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义务(尽管有时他们自行选择进行研究),有时候会涉及行政服务角色。


“讲师”通常教授本科和/或入门课程。这是高校节省成本的一种措施。因为与终身职位相比,讲师的工资较低。


在一些大学中,“高级讲师”主要指有一定成就的讲师,有些高校也将其称为“教学教授”(Teaching Professor),他们并无进行学术研究的义务。


美国不少高校有“研究教授”(Research Professor)之职,与我们所说的“研究型教授”相近,通常只承担研究职责而没有教学义务。


但绝大多数的高校中,“研究教授”均不属于“长聘制”(tenured,也就是有人所说的终身制)系列,他们没有资格获得长聘制任期,并且必须从校外获得研究经费或补助资金,因为他们不能获得来自所在高校的定期工资。


由此可见,以科研和学术研究为主的“研究教授”通常是非终身职位。


他们无需教学(虽然有时候也会教),以研究为主。通常他们必须通过从校外获得的研究经费或者补助金而获得研究薪水。


如果他们没有研究经费或者补助金,那么他们就得不到报酬。


下面,我们不妨来看几所美国高校对于“研究教授”的规定。


密歇根大学的“研究教授”。


在密歇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所谓“研究教员”(research faculty)指的是被任命为研究科学家(research scientist)和研究教授系列(research professor track)的人员。


“研究教员”属于教师成员(faculty),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研究而非教学。但研究教员的任命不属于终身教职系列(tenure track)。


密歇根大学鼓励“研究教员”按照其研究职责参与一定程度的教育教学活动。


他们可以为教学部门安排或者参与研讨班、课程和研讨会,也可以协助学位论文候选人或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


由此可见,密歇根大学的“研究教员”属于“教师成员”,但不属于终身教职系列人员,不能获得终身教职系列的任命。


他们虽然以学术研究为主,但也可以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


康奈尔大学的“研究教授”。


康奈尔大学明确规定,“研究教授”职称仅适用于长期的非长聘制(non-tenure-track)教职员工,这些人是相关研究领域中的杰出学者,经验丰富。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新的研究活动;创建和管理研究实验室;寻找研究经费,提交项目申请书,履行研究计划合同;规划、实施和报告原创性研究等。


“研究教授”一般都是各个研究项目和基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s)。


拥有“研究教授”职称的人员不得教授学分课程。


如果相关系部要求他们讲授学分课程,那么,该课程必须与其研究项目相一致,并且要得到所在学院的院长批准。


同时,对于这种教学,要禁止将教学费用不恰当地转移到他们的研究基金中或者合同中。而且,这样的教学状态只能是暂时的,不得持续教学。


“研究教授”不是大学的教师人员(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Faculty)。除非获得特定教员的投票权,否则他们无投票权。


一般来说,要想获得“研究教授”的头衔,需要在学术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所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已经启动,并且已经让人看到了可以获得高水平成果的希望。


由此看到,康奈尔大学的“研究教授”既不是大学的教学成员,自然也不在长聘制系列之内。


他们一般都是各个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他们只从事研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学分课程的教学工作。


哈佛大学的“研究教授”。


哈佛大学的“研究教授”有所不同。在相关规定中,“荣誉教授”(Professor Emeriti)与“研究教授”放在一起。


根据哈佛大学文理学院(FAS)的有关规定,“研究教授”的称号适用于有资格获得或已经持有退休身份的个人。


教授一旦退休,即可获得此称号,可以连续保留五年。


之后,如果该教授还想保留此称号,而不想用“荣誉教授”这样的常规头衔,那么,他应该每年写信给文理学院院长,说明来年的研究计划与研究活动,获得批准就可以继续使用“研究教授”的称号。


否则,“研究教授”的头衔将在五年期满后,自动恢复为常规的“荣誉教授”。


由此可见,哈佛大学的“研究教授”与其他高校的有很大不同,这一称号所赋予的更多内容是一位教授在退休后“还在从事学术研究”。

 


 

 

划分“教学为主型”与

 

 

“科研为主型”并无必要

 


进行中美高校之间的对比,其中至少有两点一致之处。


首先,美国高校的各种明文规定都很清楚地指出,研究(research)和教育(education)是长聘制教职(tenured)和长聘制教授(tenure-track professor)的主要任务之一。


这里的“研究”与“教育”其实就是我国高校所说的“科研”与“教学”,这两者缺一不可。


其次,教授们所花费的研究精力或教学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身处机构的类型。这一点,中美高校并无不同。


换句话说,作为全职教师,教授自然要从事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教学,指导、研究和服务是教授们的三大任务,也是他们的职责与义务。


我个人以为,虽然“教学为主型教授”(或者“教学型教授”)与“科研为主型教授”(或者“科研型教授”)在我国的产生都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也表示理解,但从总体上看,这样的分类并无必要。


首先,无论从词义还是从职责上,都没有必要将“教授”做细微划分。


既然承认“教授”的职责是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那么,这三者的责任就应该是平等而不是有所区别的。


以教学与科研这两项为例。所谓“平等”主要是指内涵而不是数量,即“教学”与“科研”两者可能在数量上有所不同但不能有所偏废。


比如,一位教授应该上课,那么他达到了规定的最低课时量,这就可以说是满足了教学方面的基本要求,但绝不能不上课。


对于科研的要求也是一样,一位教授的科研工作量,应该达到规定的最低要求,哪怕达不到,也至少应该有自己所感兴趣或者所从事的科研工作,而不能一点科研都不做。


这就是两者的平等关系。


其次,从逻辑上看,“教学型教授”和“科研型教授”的出现,将教授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教学科研型教授”似乎当做了两项全能冠军,好像只有他们的教学科研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却忽视了他们为教学与科研所付出的艰辛与努力。


而当人们在热烈讨论“教学型教授”的出现是对教学效果好而没有科研成果的教师的一种鼓励与奖励时(再重申一下,这样做并没有错),对于“教学科研型教授”来说,无形中似乎是在暗示他们的教学效果并没有那么好,或者教学效果两者都不过是平平而已。


其实,事情很简单,“教授”就是教授,就是要在课堂内外指导学生传道授业,教学与科研是其义务,是其工作职责所在。


专事“教学”与“科研”作为权宜之计可以,但着眼未来,这样的设置并无太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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