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1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5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6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7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8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9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10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11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12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13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14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15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16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17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18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19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20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21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22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第四章 项目立项
23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24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25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26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籍专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27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
28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29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专业机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30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31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32科技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咨询意见。
33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34专业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后,应将立项情况报告专项参与部门。
35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科技部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已设立的重点专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36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37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38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39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40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1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42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43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44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45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46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47专业机构应对受托管理重点专项下设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专项参与部门报告,为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执行满6个月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第3年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48专项参与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专项的年度及中期管理工作,定期听取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重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保障和组织推动,对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9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取得超过预期的重大突破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科技部、财政部应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或终止执行重点专项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50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51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52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53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产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54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55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56专业机构应统筹做好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将项目验收结论与财务验收意见一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57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58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59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项参与部门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60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6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62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63监督评估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组织开展,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作用。涉及项目监督评估的,应主要针对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
64监督工作应当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65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66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67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68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对重点专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与专家咨询意见一起作为决策参考。
69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70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71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八章 附 则
72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2015年12月6日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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