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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技成果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15 18:55:21
作者:本网发布
来源: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

经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常务理事会2019年3月10日审议通过,现将《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经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常务理事会2019年3月10日审议通过,现将《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腐蚀与防护学科领域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同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开展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和新材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有效的方法,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所进行的辨别、论证、评审、评议,并作出相应结论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腐蚀与防护学科应用技术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科技成果(以下统称“科技成果”)的评价。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体由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组成。


评价委托方是指提出科技成果评价需求的一方。可以是成果的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完成者或者使用方。


评价机构是指受评价委托方的委托而实施评价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评价组织单位、评价专家委员会等。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确保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结果。


(一)依法原则: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二)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组织单位独立地组织评价工作,评价专家独立地向评价组织单位提供评价意见,评价专家提供评价意见时不受评价组织单位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三)客观原则:评价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四)公正原则: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组织单位不得因收取评价技术服务费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技术服务费用的多少与最终评价报告的结论无关;评价专家也不得因收取评审费而迁就评价委托方和评价组织单位。


第七条 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会议评价:指由评价组织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的活动。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二)通讯评价:由评价组织单位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的活动。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


第二章  评价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一)完成单位完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成果;(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成果;(三)完成单位自选的科技项目成果。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受理评价申请:


(一)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二)尚未脱密的科技成果;(三)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四)评价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完整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第十条 对应用技术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应分类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主要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以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主要是指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的成果。


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的完整性;(二)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三)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四)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五)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六)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或社会效益;(七)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八)专家委员会认为应予评价的内容;(九)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学会评价办公室)是腐蚀与防护学科领域科技成果评价的受理和组织单位。负责受理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的申请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学会评价办公室建立腐蚀与防护学科领域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以下称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包括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对科技成果的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市场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作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敏锐的技术洞察力和较强的行业和产业发展判断力,在该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三)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四)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评价委托方可以与学会评价办公室共同对评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评价活动和评价意见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可能损害评价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三)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组织单位,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四)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五)自觉遵守回避原则,不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活动;(六)不得收受除约定的评审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活动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在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前应签署《科技成果评价承诺书》(附件1),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


第四章评价程序及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向学会评价办公室提出评价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附表1)。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与学会评价办公室充分交流与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双方应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评价对象与内容;(二)评价的形式和希望完成的时间;(三)提供资料的份数;(四)评价结果送达的时间、方式;(五)评价所涉及的技术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约定;(七)双方认为需要表述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供科技成果评价用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可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1、研究报告。任务来源、应用领域、技术方案论证、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技术特征、技术性能指标及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指标的比较、成果的创新性与先进性、技术成熟程度,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2、成果资料。取得的专利、著作(书籍)、软件著作权、论文、标准、获奖证书、转让/销售合同、测试报告、推广应用情况/应用证明等相关资料;3、有经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5、纳税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财务部门认可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等证明;6、评价组织单位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基础研究类成果   1、研究报告。科学技术方案论证、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科学技术特征、成果的创新性与先进性,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2、成果资料。取得的专利、著作(书籍)、论文、获奖证书,论文、著作被引用或研究报告被采纳的证明等;3、有经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4、评价组织单位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软科学研究类成果1、研究报告;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5、有经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6、评价组织单位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评价会议专家人数准备成果评价资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各套资料的内容应一致。同时还应提供与纸质版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文件(word或PDF格式)。 第二十一条 学会评价办公室对评价委托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对科技成果评价申请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会评价办公室依据科技成果专业内容随机遴选七至十五人单数组成评价专家委员会。采用会议评价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采用通讯评价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专家应与评价委托方或完成单位及个人无利益关系或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凡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专家应予以回避。


评价专家委员会中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一人。


评价活动开始前,评价委托方可以提出建议回避的评价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学会评价办公室认为理由合理的,可以对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价由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代表作科技成果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课题背景;2、研究内容、成果、创新点及知识产权情况;3、经济与社会效益;4、科技查新结果;5、成果应用情况。


(二)评价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质询,评价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人)进行答辩;(三)评价专家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标准(专家意见表)》(附表2)中对所列评价指标分别进行打分。


(四)主任委员主持讨论形成《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意见》(评价委托方、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意见》应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五)学会评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专家意见表》中每项指标分数进行分类汇总。每项指标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最低分数后取算数平均值,并依据各项权重系数计算得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权分(所有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并向主任委员报告。


(六)主任委员向评价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的代表宣读专家委员会评价意见及评价累计加权分数。


第二十五条 通讯评价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学会评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评价材料分别发送通讯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评价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进行评价,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标准(专家意见表)》(附表2)中对所列评价指标分别进行打分,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学会评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标准(专家意见表)》中每项指标分数进行分类汇总。每项指标分别去掉最高、最低分数后取算数平均值,并依据各项权重系数计算得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权分(所有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并综合归纳各专家的评价意见,将结果呈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应提出明确的综合评价意见。意见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提交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的完整性;(二)评价成果的先进性、创新点;(三)与国内外同类科技成果的比较;(四)科技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市场应用前景与发展预测;(六)科技成果的水平;(七)存在的问题或建议。


评价意见应有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签字。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规定时,评价意见方为有效:


(一)会议评价时,评价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意见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通讯评价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意见必须依据通讯评价专家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应负责会议记录、汇总并计算评价分数、协助编制《科技成果评价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学会评价办公室可在学会网站等媒体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价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价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价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学会评价办公室应将评价委托方提交的《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对科技成果评价申请的批复意见、成果评价资料(正本)、科技成果评价专家意见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等材料汇总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文件下载:


1、《关于发布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3、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标签: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 科技成果, 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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